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