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