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