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