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