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Chapter 4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Article 43Amended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8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