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