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