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