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