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五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