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五十条有效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