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六条有效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