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四条有效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