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二条有效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