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