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