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