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