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