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