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