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