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