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