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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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