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