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八章 共有第九十七条已废止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