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已废止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