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七条已废止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