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六条已废止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