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