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一十七条已废止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