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一十五条已废止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