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一十条已废止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