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九十八条已废止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