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九十一条已废止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