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八十八条已废止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