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八十七条已废止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