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八十三条已废止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