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八十二条已废止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