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