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