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四十七条已废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