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四十五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