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八条已废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