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已废止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