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