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