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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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