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