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