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